
逐条简评“国15条”!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逐条简评“国15条”
前面的套话就不谈了,从实质内容开始。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一是时间太紧,二是实际不可操作——06年9月能够公布出来的所谓“住房建设规划”肯定是空话套话假话一大堆,注意了,没有执行不力的处罚。况且,规划从来是在一任又一任长官意志中不断调整的。
除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国家放权给了省里,如此从第一条开始就明确了这次调控的主要目标不是它们。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说明一下:套型建面可能不少老百姓不懂,简单说相对建筑面积稍微大一点点。也就是说,建面94、95的房子可能套型建面还是在90以内的。]
这条是本次国15条的中心。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一、 90平米上下的比例是否合理?
现在是三七开,且按照面积比例;套数的实际比例至少在1:4,因为kfs在90以上会强烈倾向于大面积房型。那么,这个比例是否能真正反映市场的需求?我很怀疑。从重庆的情况来看,大户和小户的需求量大致上是在1:1左右,往往一个三口之家,都可能觉得2卧1书更加舒适。那么,90平米以内能够做出一个舒适的三房吗?这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讨的问题,因为根本不可能。这还仅仅是重庆的情况。北方的客户,显然更加喜欢大房型,而且相对来说,每户人口更加多一些。
对于这么个13多亿人口的大国,居然强行如此规定户型面积的比例,不能不说计划经济再次占了上风。
而这个比例的确定,很明显表达了上层试图安抚最底层人口的意愿——是否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暂且不论,我个人是很怀疑的。
二、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开了个口子。他们可以上报方案给国务院去批准。
这其实是个大笑话,出台政策要稳定的是这些地方,最终的板子却实实在在打到了其他城市。大城市感冒,中小城市吃药的局面再度重演。
三、“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大型项目往往需要连续开发数年。那么,前面已经审批过的已经开工建设甚至竣工交付了,这个政策只能针对后面未开工的房子。可是开发商前期往往在相对差的区域造些小户型,大户型留在精华位置,最后开发。那么它现在说整个盘子符合3/7,但是还没有开发的部分不符合,你凭什么不同意我的这个规划呢?
此外,这本身又是一个口子,口子是为下面的第七条预留的。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5年的期限,其实可以看作10年、20年甚至70年。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中国现在有多少人会在买进一处房产的时候就已经想好,竣工交房5年之内绝对不抛出?我可以说,1%都没有。关键是大家都无法预知自己5年以后在干什么,生活质量怎么样。简而言之,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中国居民大大高于其他国家。
其次,5%实际上对职业炒房者根本算不上什么。按照全国平均房价涨幅,5%也就是半年的增值而已。如果提高到20%,炒房的倒是没有了,但是二手房市场也就死掉了。半年或者一年内退还营业税的办法也许可以稍微弥补一点,但是没什么大帮助。
所以实际效果就是:该买的还是会买,该卖的还是会卖。国家增加了税收,二手房交易增加了成本。
不得不说,很无耻。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这个比较简单。
如果严格执行,小房产公司倒霉,大公司无影响,甚至因为小房产公司的倒霉反而得到好处。
但是,能够严格执行不?深刻怀疑,毕竟这类政策出台过n多次了。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不痛不痒,大部分地方现在就是首付30%。
话说回来,首付比例根本就没有调整的必要;
再调高,穷人更加别想买房子了。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这条很多人都忽视了,可能还是操作性问题。
上半条没什么,如果开发商都是按照3/7来操作大小户型比例;
加上廉租房,70%的比例自然而然就达到了。
下半条才是关键。
如果这半条真的认真实行,那才叫翻天覆地。
麻烦的是,规则太空。
空在哪里?空在“限房价”这三个字。
谁去限制?按照什么限制?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
如果有个地方政府真打算去限房价,
它就必须面对一个问题——房价的走向到底应该如何?
它如果真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想法定价,那么就不仅仅是一个计划经济的问题了。
国务院敢不敢配套一个文件,说各地房价应该每年增长多少或者干脆不增长?
我看它不敢。如果真的不敢,这半条就是空的。
不仅仅是空的,还给了地方政府和办事人员暗箱操作的空间。
两块相邻地皮,我找个理由,比如这里接近道路,交通方便(反过来也可以说,这里相对僻静,能够打造高档社区,反正人嘴两张皮),A块定5000,B块定4500,你能说我什么?
限定房价越高,空间就越大。
中国的招投标,从来就是骗人的东西(当然我并不认为议标比招标糟糕)。
别墅还在造,改名叫做低密度。
附带说一个逻辑问题:如果要“限套型、限房价”,实际操作上就不大可能“竞地价、竞房价”,而只能竞地价。如果一定要同时““竞地价、竞房价”,则又是给了公务员们一个暗箱操作的空间。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看上去似乎限制的条条框框很多,其实漏洞大把。
当然,严格按照条文办事,可以限制住那些本来就不打算开发而是炒地皮的kfs。
问题是能够大量屯地的,不是皇亲就是国戚;或者,李嘉诚。谁敢动?
而对于大型开发商,这条基本无作用。
比如,最后这句话,反过来理解,就是只要我在开工1/3面积且投资额超过1/4(开工了1/3,土地费用肯定要按比例交掉的,这样投资额就是实打实的,怎么会不超过1/4?弱智国务院)之前,我停工期不超过1年就行了。
设计规划施工执照到手,队伍进场就算开工了,从此以后,慢慢做。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坏了不少地方政府的好事,呵呵
然而,也没有惩罚措施,白说。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硬指标,特别是最后那个“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很吓人。
问题又来了:这里只说“住房”要没收,地皮可没说。那么,没收以后的住房,是不是拆掉?显然政府绝对不会拆掉,这等于是给你重新开发腾地方;可是如果不拆,难道你政府没收了,这个住房就合法了?显然还是不合法。不合法的东西,换了一个所有者就可以允许存在,何谈公平?
另外,因为你国务院颁布了这15条,已经规划好的项目就需要推倒重来。设计、施工准备等等这么大一笔费用,国务院显然是不承担的,估计要算做“政策性亏损”。不过放心,开发商100%会让未来买房子的人埋单。另外,下一步开发商也就只好给你拖一拖——一个规划周期可是很长的。本通知颁布之前一切的未开发土地,照理说你国务院都只好赦免——人家刚刚规划好要开工,你一纸通知就全部推翻了,总要给别人重新开始规划的时间吧,呵呵。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这条主要是说“捂盘惜售”的,板子轮得呼呼响,就是打不着人。
捂盘惜售这玩意,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个简单办法:
一切手续都准备好,我全部报进去,但是就是不付登记预售钱。
不付钱,你政府不肯白给我证吧?于是证照不全,我就开不了盘。
即便你政府以后想明白了,之前先把钱收了(它肯定不能给你免单)
我的房子到了预售标准以后,仍然可以资料不全——
你总不能说:“住宅达到**层,自动取得预售证”吧?
所以,看上去雷声很大,可惜雨是绝对下不来的。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我一向认为,“廉租房”制度,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制度,才能真正让穷老百姓解决住房困难。
廉租房,价平量足,东西不算很差,确实适合穷人。它的缺点是地段很差,上下班比较耗时。但是说白了,穷人有什么?也就是有时间罢了。用几乎无价值的时间来换取居住空间,对穷人来说是很合算的。
可惜,这条政策还是有漏洞。
国务院能够惊世骇俗地规定90平米以下房子必须占70%,却不肯说明白到底打算造多少廉租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一定比例”?到底是多少比例?
不把这个比例弄明白了,都是扯淡。
不过有一个附带说明:
如果这个比例定高了,对广大中低层收入的人群们(比如大部分网民)肯定不是好事。
道理很简单,地方财政自从分税以来,国家财政日渐富裕(当然它拿得多,花的也厉害,反正不是花自己的钱),地方财政则濒临破产。没有预算外收入,各级政府只好天天看赤字消遣。那么,如果土地收入里面还要拿出比如30%来造廉租房,地方政府吃什么去?只好把蛋糕做大。
如何做大?土地继续涨价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本条有点实际意义的,就是对集资建房的加紧控制。
真是奇了怪了,企业单位给员工分房干你什么事?
你管好自己的那些事业单位成不成?
原来,自己建房成本低啊!
所以,你要分可以,请到市场上买吧
如此控制的结果是什么?需求增加造成涨价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笑话,你都要加收5年5.55%营业税了,
还如何引导居民去“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严肃点,打劫哪”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各地之前就都在做信息发布了。
当然如果你不会上网也就不会看
(千万别以为上网是理所应当的)
不过这件事情反正对老百姓只有好处没有害处,乐观其成。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说到了“正确舆论导向”,咱就该闭嘴了——到底正确不正确,可不是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