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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收取相关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2005-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发表于2005-06-27
另见:
http://house.people.com.cn/guwen/article_04_07_31_4749.html
发表于2005-06-27
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据调查,部分区县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擅自代收住宅维修基金,并提高维修基金归集比例,违反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下简称“通知”),侵害了购房人利益。为全面准确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建设单位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对于提高归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退还给购房人。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参见:http://bj.house.sina.com.cn/r/2002-11-01/15725.html
发表于2005-06-27
京地税地〔2004〕56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契税征收工作方案,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契税直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局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各项资源,采取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实行联合办公和在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直征的方式,开展契税直征工作。
     三、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各局应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协查把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堵塞契税征管漏洞,保证“先税后证”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为确保契税征收方式由委托代征向直接征收的平稳过渡,各局在直征工作初期,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征管措施,借助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现有的征收力量配合征收,以更好地实现直征契税的工作目标。
     五、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制定我市契税直征工作的相关规定、办法下发各局。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同时,要统筹安排,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契税直征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发表于2005-06-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契税征收工作方案,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契税直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局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各项资源,采取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实行联合办公和在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直征的方式,开展契税直征工
    三、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各局应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协查把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堵塞契税征管漏洞,保证“先税后证”的规定落到实
    四、为确保契税征收方式由委托代征向直接征收的平稳过渡,各局在直征工作初期,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征管措施,借助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现有的征收力量配合征收,以更好地实现直征契税的工作目
    五、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制定我市契税直征工作的相关规定、办法下发各局。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同时,要统筹安排,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契税直征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发表于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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