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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成立林达海渔广场业主委员会的呼吁

发表于2017-11-22

我是林达海渔广场2号楼806的业主姜杰,也是一名律师。

林达海渔广场交房已经7-8年了,现在在该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是开发商成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机构,由于并非业主选聘,该物业公司缺少监督,该公司存在着日常维修懒惰,乱收费,乱花钱现象,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待业主行使权利,维护业主利益。

为此我呼吁业主民团结起来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可将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楼号房间号发至我的邮箱jiangjielawyer@139 .com或通过短信发到我的手机18801099951。希望有联系的业主互相转告。

姜杰

2017年11月22日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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