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委的新规定,7月31号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该不计算楼外的公摊面积(见附件建委网站的答复),而小营的预售许可证取得的日期是9月14日。因此,我们应该团结起来,要求开发商给我们退回楼外的公摊面积的房价。否则,应该坚决向建委投诉(电话63983155)。
附件:
013643 限价房公摊执行标准
2008-10-09 234
咨询内容: 到底是执行新标准还是按照开发商前期公布建筑面积,请明确回答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自2008年7月31号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据此前规定,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计入公摊面积的一般包括仓库、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人防工程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物业办公室等及小区绿化。此外通知指出,对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如在通知下发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延用原分摊方案。对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且属于完全新建的商品房,则需按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