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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建立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05-12-22
前些天我在车上听到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的讲述,说是现在只要是业主和开发商因为不交物业费而闹到法院的,最终结果就是用户败诉,必须交物业费。但是实际上是开发商和物业等钻政府和人民的空子,把很多文件上的内容写的很含糊,到头来由于没有得到物业的保障,大家不肯交物业费,可是最后的结果还是败诉。因为签合同的时候大都写有xxxx时间交xxxx的物业费,而没有明文规定要物业给大家达到一个什么水平的服务保障,所以一旦出现争执时,还是老百姓吃亏。
之后两位法官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另外我看到一篇报道,说是大家交的公共维修基金,费用金额之多,可是到了5年一修,10年一大修的时候确没有得到任何的批示。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也没有得到批示,只是得到了“等”相关发文后再核实。)公共维修基金是总房款的2%,这是咱们自己的钱,可是到后来确不拿出来给咱们维修,真的很差劲。再者,这个是物业也无能为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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