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东阁雅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4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4)业主委员会全体通过决定召开的;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七条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按每户每年10元筹集,在每年4月份收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使用。
(三)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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